社会力量培训生统考资格:所办培训班应在培训开班前先行报备案,并在开班后2周内将参加培训班学员名单(含统一格式的Excel电子表格)报备案批准单位备案。非备案名单上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岗位统考。
未纳入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的“双证制”院校和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人员、以及未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开展异地培训所培训的人员,均不具备参加统考的资格。
2、统考资格初审。“双证制”学生统考资格,由具有“双证制”培训资格的学校(院)负责;社会力量培训生统考资格,由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免修考生统考资格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所需初审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应于统考3周前上报。
3、统考资格终审。考生资格的终审由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审查合格的统考人员名单(含统一格式的Excel电子表格)及相关材料,于统考1周前报市城乡建委科教处(岗位培训办公室)备案。
4、统考资格审查责任。各统考资格审查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把统考人员资格审查关,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肃统考纪律
1、考场设置继续坚持“教考分离、考试回避、相对集中、适当兼顾”原则,各培训机构参考人员不得在本培训机构考场参考,参与培训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有本培训机构考生参考的考场考务工作。
2、加大考试巡查力度,严把统考纪律关。健全并完善督考、巡考制度,在主考场设立总督考室,增设现场督考员;加大考试巡查力度,巡查中如发现考场未严格履行统考管理规定,考试纪律达不到统考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直至宣布该考场考试无效。
3、严格考务工作,严律考风考纪。严格试卷管理,杜绝试卷泄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严格考场管理,凡违背考场管理要求或考场发生严重责任事件的,取消考场资格,同时追究考场负责人及相关单位的责任;严格阅卷,确保成绩真实可信;严格考试纪律,作弊考卷按零分处理,代考除取消被代考考生成绩外,被代考考生两年内不得参加统考。
(四)严格证书管理
统考成绩一年内有效。专业知识和岗位实务合格的发给相关岗位证书。
(五)培训机构管理
“双证制”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正全面开展,将于近期公布评估结果。今后,凡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再从事建设岗位培训统考相关工作。
三、严格考试,促进培训质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