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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智能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及时修订《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T50-036-2004)和《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J/T50-035-2004),编制《重庆市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重庆市建筑智能化设计规范》、《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和《重庆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善建筑智能化标准体系,为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转变设计理念,提高设计水平
  严格执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T50-036)以及国家和我市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重点加强治安防范设施的设计审批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平安重庆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对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设计深度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
  四、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办法》,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实行专项资质管理。凡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专项资格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
  严格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纳入施工许可和招投标监管环节。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艺、监理流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完成包括建筑智能化的各类招标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智能建筑施工规范》GB50606-2010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推行科学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建筑智能化设备、材料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做好进场检验。
  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系统集成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将承接的系统集成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委托。
  进入重庆市承接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外单位,必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并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五、规范系统设备、材料使用,确保系统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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