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1]5号)
市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及广东省工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0]605号),我市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时间和范围做出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2011年开始,我市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调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即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
二、检查范围
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其他广告经营单位无需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三、报表申报
所有广告经营单位仍需按时申报《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根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