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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1)》的通知

  (一)基本情况调查。开展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和供水人口等监测点基本信息。
  (二)水性疾病监测。主要开展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和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等,主要监测内容见附件3《深圳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10-2011)》。
  (三)水质监测。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 - 2006)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2006)执行。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按表1和表2执行,监测点见附件2。
  1、监测点设置要求
  (1)出厂水。所有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均设为监测点,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
  (2)末梢水。市管水厂供水区设20个监测点,宝安区设10个监测点,龙岗区设10个监测点。应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纳入监测范围的自建水厂末梢水,每个自建水厂设2个末梢水监测点。
  (3)二次供水。市管水厂供水区内设10个监测点,宝安区设10个监测点,龙岗区设10个监测点。监测点宜设在居民住宅区内,并尽量选择不同材质的蓄水池或水箱。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口或最近的取水口处。
  2、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见表1、表2)。

  表1 水质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要求

类  型

监测频率

监测指标

市政供水

出厂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50%监测点按全分析①指标检测,50%监测点按“表2”所列指标检测。在一个丰枯水周期内,每个监测点至少完成一次全分析①

每季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②、消毒剂余量③、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COD、氨氮及全分析中发现问题的指标

末梢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10%监测点)

水质“全分析”

每月1次

(90%监测点)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②、消毒剂余量③、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COD、氨氮及全分析中发现问题的指标

二次

供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②、消毒剂余量③、色度、浑浊度、pH、肉眼可见物、臭和味、铁、锰、COD、氨氮

自建水厂

出厂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见“表2”

末梢水

每季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②、消毒剂余量③、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COD、氨氮及全分析中发现问题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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