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诊断或证明材料、残疾人证、参保/参合证(卡)等到参保/参合所在地县级以上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安徽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按病种补偿申请/转诊单》(以下简称《转诊单》(附件3))。
2、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相关资料,确认残疾儿童参保/参合身份、残疾人身份及实际年龄。对符合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按病种定额补偿范围的残疾儿童,开具《转诊单》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另两份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交定点康复机构。
3、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携带残疾人证、参保/参合证(卡)、《转诊单》(一式两份)到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复核患者参保/参合身份,确认为抢救性康复按病种定额补偿范围的,接收两份《转诊单》,进入定点康复机构,一次性收取患者个人缴纳费用(个人缴纳费用为定额费用减去定点康复机构即时结报费用),实施康复训练计划。
4、定点康复机构严格按照《安徽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训练方案》进行康复训练,编制周期训练计划,每日康复训练项目及内容应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在训练计划表上签字确认(定点康复机构留存备查)。康复训练周期结束,定点康复机构完整填写两份《转诊单》(其中一份定点康复机构留存)。
5、报销补偿。
(1)居民医保。异地就诊患者,凭《转诊单》及康复训练全额费用发票回参保所在地的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本市(区)就诊患儿,按规定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2)新农合。定点康复机构垫付参合残疾儿童定额补偿费用,凭《转诊单》及康复训练全额费用发票与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定期结算,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收到结算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资金。定点康复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连接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力争实行网络结报。
(3)医疗救助。患者凭定点康复机构提供的转诊单及发票(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回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民政医疗救助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4)特殊情况下,患儿在训练周期中途退出康复训练方案的,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训练费用按月(或天)据实计算,先从患者个人缴纳费用中支付,余额由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基金支付。
三、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厅、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制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周期训练费用监测评价与定额调整机制,逐步建立定点康复机构诚信管理制度。
(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共同审定省定点康复机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及《安徽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训练方案》,监管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行为,对省定点康复机构医疗康复工作定期进行评估,逐步建立健全定点康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制度。
市人社部门负责审定与监管市定点康复机构(限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对级定点康复机构医疗康复工作定期进行评估,实行定点康复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