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本省其他高海拔地区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西宁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西宁市区内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西宁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西宁市区内向其售房。
(十一)各部门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房产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合同备案、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房产部门要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对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产权登记。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十二)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坚持净地出让,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交付使用。国土部门要制定企业参与土地招拍挂的准入制度。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将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十三)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国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闲置土地,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已到约定开动工时间但未构成闲置的土地,限期动工建设;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