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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对查出的“黑车”驾驶员,由市公安局予以15日行政拘留,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从业资格证的,由市交通局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并不准再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3.对非法安装出租汽车营运标识、改装出租汽车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由市交通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4.对“套牌”出租汽车的出租汽车企业,由市交通局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吊销相关联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对“套牌”出租汽车的出租汽车个体业户,由市交通局吊销其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
  5.对转借出租汽车票据给“黑车”使用的出租汽车企业,由市交通局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吊销相关联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对转借出租汽车票据给“黑车”使用的出租汽车个体业户,由市交通局吊销其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对转让、受让或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出租汽车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法处理报废汽车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由市服务业委申请上报主管部门吊销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伪造、销售车辆牌照给“黑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对执法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设立24小时举报专线电话,接受市民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举报市内四区非法营运行为的举报人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凡举报正在从事非法营运且带有出租汽车标志的车辆,并配合执法人员查扣(人车俱获)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凡带有出租汽车标志的非法营运车辆在停放中被举报查扣且车辆使用年限不足6年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车辆使用年限6年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举报地址: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西岗区北京街56号)。24小时举报电话:83611275(固定电话),18241101262(移动电话),8363811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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