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大政发[2011]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乘客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出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的重点为:有组织、有规模的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团伙,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以及与非法营运相关的伪造车辆牌照、非法安装出租汽车营运标志(顶灯、计价器、租价贴)、非法改装出租汽车等违法行为。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种破坏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的企业、人员和车辆,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1.对查获的“黑车”,由市交通局依法暂扣车辆7日并予以3万元罚款。对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市交通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报废车辆的,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联合公开依法集中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