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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3.机制创新、多元发展。要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和鼓励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服务体系建设。
  4.突出重点、夯实基础。按照“提升区县一级、规范乡镇一级、突破村一级”的思路,率先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5.规划先导、试点先行。各相关区县要结合服务体系建设要求,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通过试点先行、典型带动,确保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
  二、职责分工
  (一)行政主体职责。
  1.市相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市级重点工程,协调解决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督导和检查等。
  2.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对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考核与评估。
  3.乡镇政府。负责落实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重点开展农业综合服务站点建设与运行、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指导和服务村级全科农技员开展工作,协调落实全科农技员的工作场所;指导村级组织落实全科农技员聘用、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服务主体职责。
  1.基本公益服务主体。主要指市、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所等主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部门、单位及村级全科农技员,按照工作职责提供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其中,市级主体负责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推广,开展人才培养、专业知识培训及咨询等服务。区县级主体负责指导本区县相关行业开展服务工作,开办农民田间学校,开展农业公共信息服务、政策咨询指导,培养、使用、管理与考核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全科农技员等。乡镇级主体负责向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服务,指导村级全科农技员开展工作等。村级全科农技员负责开展全科农技服务工作及有关信息的传达与反馈等双向服务。
  2.一般公益服务主体。主要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政策性金融服务机构等,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向服务对象适当收取报酬的形式,开展农业信息化、农资、农机、农村金融等服务。
  3.经营性服务主体。主要是指按市场规律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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