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优惠。
农村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大、信誉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保险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保险范围,积极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4.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所在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和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5.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时,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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