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由员工代表出任,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出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五)建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当董事与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对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特区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常会前二十日,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募集股、集体股股利;
(五)支付合作股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下列各项用途使用: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资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九条 公益金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
第七十条 公司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区政府授权机关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时,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可就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一年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比例派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