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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2011修正)

  董事会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的职权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六)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七)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历届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持有关证明文件,有权查阅和复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人。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任命。

  第五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副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免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五)决定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

  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其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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