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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0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探索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在榆林市开展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稳步推进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在宝鸡市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统筹试点。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陕西保监局分别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在咸阳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大病商业保险试点。(陕西保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14进一步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实施的效果质量。(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5规范省级药品增补品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的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1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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