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的名称、公示地点、公示期限等相关信息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进行预公告。在政府网站上预公告信息应延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正式公示结束。
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在政府网站进行预公告外,还应提前三日在主要报纸上预公告: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项目;
(二)轨道交通车站;
(三)市政公用设施;
(四)公共服务设施;
(五)建设工程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者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
(六)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在主要报纸上预公告的。
在主要报纸上预公告至少一次。
预公告的时间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
第六条 (公示的地点)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主要出入口一侧或周边醒目位置和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公示的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名称;
(二)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用地范围、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工程性质;
(三)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指标;
(四)各单体建筑的主要高度、层数,建筑物退界、与界外相邻建筑的间距;
(五)居住区方案还应在总平面图上反映停车场(库)、绿化用地、交通出入口、公共厕所、垃圾房、泵房、变电房和调压站等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布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场公示的图纸(板)规格应不小于110厘米×80厘米;总平面图的比例应不小于1︰500。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应当告知组织公示活动的单位名称、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第八条 (时限规定)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反馈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七日。
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时限不超过七日。
公示的时间、反馈意见及其处理时间均不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