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0〕166号)
各区(县)规土局、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的,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
(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示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示的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