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制定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足额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督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监督人员应当加强学习,认真学习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总结事故教训,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强化监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要求,重点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主要包括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尤其是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隐患的,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应停工整改的要坚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及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一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实施、审批、论证等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投入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项目监督机构建立和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理情况;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和督促整改情况等。三是其他各参建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对管理体系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应停工整改的要坚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