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诚信执业,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各动物诊疗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农[2005]16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
诊疗
机构
情况
|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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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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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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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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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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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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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兽医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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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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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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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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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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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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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活
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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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地点
| | 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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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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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材料
审核
情况
| 1、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
2、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委托书(法人无法到场需委托办理);( )
3、《动物诊疗机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4、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及现场照片;( )
5、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与租赁合同);( )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7、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他学历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
8、全部设施设备清单及污水处理设备构造图纸;( )
9、管理制度文本;( )
10、执业兽医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11、《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水监测报告书、诊疗废弃物处理协议书等复印件;( )
12、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材料;( )
13、诊疗病历档案、处方笺、住院登记单、预后不良病例告知书、手术意见书、麻醉协议书、病危通知书等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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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审核
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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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机关
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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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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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