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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诚信执业,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各动物诊疗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农[2005]16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

诊疗

机构

情况

机构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场所使用

面积(㎡)

 

联系电话

 

执业

兽医

姓 名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姓 名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姓 名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诊疗活

动范围

 

从业地点

 

从业人员数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

材料

审核

情况

1、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

2、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委托书(法人无法到场需委托办理);( )

3、《动物诊疗机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4、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及现场照片;( )

5、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与租赁合同);( )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7、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他学历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

8、全部设施设备清单及污水处理设备构造图纸;( )

9、管理制度文本;( )

10、执业兽医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11、《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水监测报告书、诊疗废弃物处理协议书等复印件;( )

12、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材料;( )

13、诊疗病历档案、处方笺、住院登记单、预后不良病例告知书、手术意见书、麻醉协议书、病危通知书等格式;( )

现场

审核

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发证

机关

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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