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动物医院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机室、B超室、隔离室;动物诊所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
(七)动物诊所应具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患病动物隔离箱、药品柜、喷雾消毒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暂存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动物医院除具备以上动物诊所的设施设备条件之外,还应当具有X光机、B超仪、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病例处方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兽药、毒麻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验检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换发工作
已经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2011年4月30日前应重新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申请换发。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严格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行政职能,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依法监管的一项工作内容。各区农业部门及其下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严格条件,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动物诊疗许可证》规范管理,每年12月前将辖区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及电子版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备案。要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一次巡查,指导并监督从业机构建立执业规则,健全规章制度,履行重大动物疫病报告义务,签订《厦门市动物诊疗机构诚信执业承诺书》,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我市动物诊疗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5981719),各区也要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