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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人社〔2009〕3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发展家庭服务业对扩大消费、促进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辽宁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省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82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4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扩大社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负责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中长期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从行业发展改革、服务网络、财税政策、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制定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服务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管理与监督;确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汇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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