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行业履约承诺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渝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入渝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三)准予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由总院(总公司)负责人和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企业法人委托书亲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入渝备案证》;
(四)《入渝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若将继续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在有效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第九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入渝备案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接项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项目的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及时将项目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及评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
应以总院(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总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或未承揽任何勘察设计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次年的入渝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按时报送《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经营活动情况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