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综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抓好洁净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洗煤、型煤、配煤多联产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大力支持煤化工、瓦斯发电、煤层气、粉煤灰、焦化副产品、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煤矸石制砖等项目的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建设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新型煤炭基地,不断延长煤炭产业链,增加煤炭产品附加值。
7.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56号),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建立节能统计报表制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保证节能减排技改资金的投入,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有计划地对矿井生产系统实施节能优化改造。扎实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建设项目必须有节能减排专篇,必须采用经能效认证的安全、高效、节能和环保设备。
(五)加大和谐矿区建设。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环保理念和和谐、持续、共赢理念,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和谐行业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1.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加快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好”与“快”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黔党发〔2007〕28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实施意见》(市发〔2008〕20号),提高对煤炭资源开发中处理好“群众、企业、地方政府”三者之间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矿区的重要性的认识。
2.落实构建和谐矿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构建和谐矿区的领导,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矿群矛盾,尤其要对各类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项研究解决,为矿区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大矿山企业对当地新农村建设的帮扶,加大对农村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工哺农,扶贫济困,促进矿区农村加快发展。
3.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采煤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科学、不规范的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步伐,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先搬迁、后开采,不搬迁、不开采”原则,减少新的地质灾害发生;对已经造成的地质灾害和隐患,要加大投入,进行及时和必要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