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的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关闭到位;对2010年以来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以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事故的煤矿,其主要灾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关闭;对2010年8月份以来,在开展全省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其隐患没有能力治理到位的,在2011年上半年依法实施关闭。
4.完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煤炭、安监部门除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检查外,平时不定期开展督查、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同时继续抓好煤矿挂牌监管工作;各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每天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同时抓好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和动态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检查的促进作用,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定时、定人、定措施,确保整改达标,同时要做好跟踪管理,注重信息反馈。
5.建立健全煤炭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各县、特区、区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煤炭、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调度会,召集县级煤炭、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县级煤炭、安监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了解本辖区煤炭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6.建立和落实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的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7.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扶持”的安全生产格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和投入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炭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监管,安监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煤监部门对煤矿实行日常监察,及时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解决影响煤炭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职;同时调动社会各方关注煤炭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煤炭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8.加强煤炭监管能力建设,为强化煤炭监管提供保障。继续充实煤炭行业专业技术管理队伍,配齐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提高各级煤炭监管人员待遇;改善各级煤炭监管部门办公条件;提高各级煤炭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装备水平;落实目标责任,继续实施煤炭行业目标考核,让煤炭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9.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监管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煤炭安全生产的科研攻关,新技术推广方面,为煤矿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机构的支持、指导和服务,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为煤矿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提升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抓好煤矿安全相关科研开发、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抓好煤矿瓦斯、水害、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等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专家会诊、现场参观、技术研讨会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