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抓实顶板管理工作。继续加大支护改革的力度,加强现场顶板管理,建立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监控制度和现场操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监办〔2009〕224号)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顶板事故。同时通过培训,提升煤矿企业职工对顶板隐患的识别能力和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
4.着力健全和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停建整改、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督促按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严禁恢复生产(建设),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5.严格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做到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切实履行带班职责,发挥带班作用。
6.继续深化煤矿“打非”等安全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煤炭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进一步做好煤矿“五大系统”的完善;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对非法煤矿、无证井口要做到“教育到家中、处罚到井口、截流到路上”,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
(三)强化执法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环境。
1.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和矿井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值班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打牢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煤矿生产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2.加大煤炭生产执法力度,继续理顺地方煤矿生产管理体制,强化责任,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管理行为。在煤矿安全监管上,安监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地方煤矿的安全综合监管;煤炭部门要按照《
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日常的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和完善煤矿停产整顿联席会议制度,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除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对其下达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外,其他的需经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同意备案,由有关部门执行处罚决定。各级煤炭、安监等相关部门要规范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对已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的矿井,凡是停而不整,以产代整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提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发生死亡1至2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3个月的处罚;对发生死亡3至9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1年的处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在停产整顿期间加大整改力度,对整改态度积极、整改进度快、整改标准和要求高的企业,整改完毕后,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级安监、煤炭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可提前恢复生产或施工;对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坚决依法关闭。严禁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