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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工作的意见

  12.加强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提取使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企业要按井型、灾害程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原则上按大中型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少于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少于35元、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矿井吨煤不少于25元的标准提取,小型煤矿按在大中型矿井同类灾害类别中吨煤上浮不少于5元的标准提取。煤矿企业据实发生的安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发生而预提的安全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煤炭、安监等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确保煤矿提取的经费使用到煤矿安全技改项目,杜绝挪用。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抓好煤矿企业按规定交纳职工工伤保险。
  (二)突出安全生产重点,狠抓落实,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1.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加大“一通三防”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100%落实到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100%安装并有效使用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100%制定并落实防突综合治理方案;推进国家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项目建设,宣传、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抓煤与瓦斯突出监管为重点,从严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及瓦斯防治“五不准”的规定,对现有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兼并重组或关闭;加大对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的投入和对示范煤矿建设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力度,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强化煤矿防尘和防火管理工作,全力防范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完善抽放参数的计量装置,全面开展计量、数据分析整理和利用工作,全市完成瓦斯抽采量80000万立方米以上,瓦斯综合利用量10000万立方米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瓦斯利用的有关政策,逐步实现瓦斯的综合利用。2011年实现煤矿瓦斯发电16家(六枝特区1家,盘县9家,水城县3家,钟山区3家)。
  2.切实做好矿井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分析,完善相关水文地质资料,编制矿井防治水方案,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防治水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扎实开展透水预警、防治水基础工作和避灾知识培训,督促煤矿完善防排水系统和防治水措施;抓好“雨季三防”专项整治,落实责任,督促煤矿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和相应的物资装备及人员,有效防治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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