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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沪宁铁路镇江段沿线环境整治项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沪宁铁路镇江段沿线环境整治项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2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南山风景区管委会:

  沪宁铁路镇江段沿线环境整治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建设山水花园城市总目标,为充分调动各责任主体创优的积极性,强化科学管理,精心实施,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管理水平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实施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沪宁铁路镇江段铁路用地红线外两侧环境整治,包括铁路用地红线外侧至少100米范围以内及铁路用地红线外侧旅客视野所及500米或1000米以内的环境整治。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沿线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等责任主体。

  二、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

  (二)市政府与考核对象签订的目标责任状。

  (三)有关合同文件及施工设计文件。

  (四)市政府、沪宁铁路镇江段沿线绿化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订的目标和要求。

  三、考核奖励资金的设立

  市政府筹措一定的奖励资金。

  四、奖励资金的拨付

  全线考核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拨付。

  五、考核时间

  在实施期间内,原则上每10天考评一次,每月5日、15日、25日各考评一次,每月将三次考评分值相加汇总一次,确定名次。

  六、考核组成员组成

  考核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及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沙振镇担任。

  七、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评比按百分计,具体内容与分值如下表:

考核内容

建设管理

工程进度

环境整治整体效果

分值

20

30

50


  (二)考核标准如下:
  1.建设管理:主要考核责任主体的计划制订与实施进度、现场管理、资金拨付、土地租用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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