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移民手续办理服务工作机制。对移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明确服务和办理的责任单位。对已搬迁安置的移民,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尽快完善落户安家手续;对新搬迁的移民,县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在移民搬迁完成后及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妥善解决好移民生产生活用地、建房等相关问题,避免权属争议。
(三)完善库岸失稳处理正常机制。项目业主或水库管理单位是库岸失稳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测、排查、编制处理报告、筹集处理资金等工作。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监测、排查,组织紧急避险,并按照审批的失稳处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和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要求,通力协作,及时委托水库设计单位,对所属库区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和危害进行全面勘察,建立和完善处理机制和预案,落实处理职责等措施,确保水库蓄水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确保库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维护稳定,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治久安
(一)落实移民维稳工作机制。移民维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将移民维稳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移民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维稳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库区”。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维稳工作的关键和基础,要切实负担起移民维稳的重大责任,把不出现移民群体性事件作为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库区移民安置过程中,地方政府要按照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启动维稳机制,既要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也要严格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关心移民疾苦,倾听移民呼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帮助移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从源头上化解影响移民稳定的各种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强化移民信息收集处理。建立完善移民信访制度,进一步畅通移民依法反映诉求渠道,认真对待并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应及时给予解决;超出政策界限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诉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和汇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信访、移民、维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联动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重大隐患,分门别类建立台帐,逐一研究对策,制定预案,逐个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解决时限,使移民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三)加大移民维稳工作力度。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库区移民动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不稳定因素排查,加大对境外媒体、非政府组织煽动、渗透等不法行为的管控力度。各级维稳、公安、国安、信访、外事、移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维稳协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坚决打击少数人借机闹事、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