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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乡镇卫生院(分院)人员配备。人员总数按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最高不超过18名。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0名的比例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卫生院正、副院长最多不超过3名。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每个辖市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要求,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制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10年底,完成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27个乡镇卫生院、214个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配套设施、基本设备装备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六)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

  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符合发展建设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按规定核定的在职人员经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符合规划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支出。在核编定岗基础上,实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人员绩效工资,医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及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价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政府补助办法,并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实行药品零差价等给予适当补助。

  (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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