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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鼓励中小企业实施二、三产业剥离,将属于第三产业范畴的业务从企业经营范围中剥离出来,成立独立法人,从事专门经营。对从二产中剥离出来的服务型企业,按实际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度形成的新增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度按50%奖励,第三年度按30%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结算兑现。

  6.鼓励创办创业基地。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楼宇、仓库、学校等,改造为适合小企业发展的创业基地。对初始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进基地创业的,除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外,政府在租金上给予支持。

  7.加强创业指导。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牵头,整合社会创业服务资源,建设创业辅导师队伍,针对新创企业开展从创业咨询、创业者培训、创业商业计划书指导、代理申办手续等一条龙服务,并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技术、人才支持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成长,提高社会创业的成功率。

  8.积极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各种展会补贴。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优势,加强对中小企业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的指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支持和帮助。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整合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贴息、奖励等形式,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担保能力。

  10.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11.建立中小企业税外负担状况督查制度。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监察中心、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抽样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坚决杜绝“三乱”,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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