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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9〕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

  以2008年为基数,力争到2012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全市中小企业数量达到50000家左右,年均增长8.5%;

  2.全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85万人左右,增长10%,占全部就业人员总数的90%以上;

  3.全市中小企业实现税收250亿元以上,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的80%以上;

  4.“千百亿工程”五大产业中,中小企业实现销售、利税分别占总量的75%和70%以上;

  5.全市有15-20家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6.中小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品牌产品数量达到400个左右,比2008年增加120个左右;

  7.全市中小企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主要污染排放指标降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

  8.认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市级产业集群20个以上,其中省以上产业集群8个以上。

  二、调整结构

  1.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海工装备、智能能源网、智能传感网和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物联网、现代物流、软件业、金融媒介、创意和产品设计、批发零售、餐饮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组织等现代服务业;引导发展科技型、规模型、生态型、观光型等现代农业。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主动融入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建设。

  2.继续推进千企技改。深入实施“千企技改”工程,指导帮助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每年推进一、二、三产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总数3000家左右。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大力发展自主品牌,支持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转化为行业技术标准。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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