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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4)建设场地现状照片;
  (5)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7)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
  (8)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9)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具体规定见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
  (10)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农转非安置房等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其行政确认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11)单个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原则上不得分期报建。确须分期报建的,应在首期工程报建时提交分期报建计划,明确每期报建内容,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分期报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初步设计报建正式受理之日起,于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内容包括:
  (1)行政审查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行政审查部分的规定要求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重点审查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设计资格是否具备,其市场行为是否规范等。
  (2)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家依据《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等,重点论证初步设计技术上的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审查专家库。市、区县可资源共享。专家的抽取应采取回避制,避免同体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和影响专家的审查意见。市级重大建设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难以胜任的,可邀请市外或境外资深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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