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售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售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三)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售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如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各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
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表
预计增值率
| 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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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增值率≤5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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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预计增值率≤1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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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预计增值率≤20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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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预计增值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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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增值率匡算公式:〔(预售价格×预售面积-项目成本)〕÷项目成本×100%
项目成本 = (土地成本+建安成本)×(1+间接费用率)
间接费用率暂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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