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查找情况,提出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1、上位法不再规定的,建议废止。
2、上位法已明令废止的,建议废止。
3、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
4、上位法对相关内容有新规定的,建议修改。
5、因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出现局部变更的,建议修改。
6、与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相一致,仍需适用的,建议保留。
三、清理原则
(一)谁制定,谁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哪个处室(单位)制定的,由哪个处室(单位)进行清理(含机构改革承接原处室职能的新设处室)。
(二)谁负责,谁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哪个险种,由负责该险种业务的相关处室(单位)进行清理。
(三)联合制定的,由牵头单位牵头清理。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险种、综合业务的,由当初牵头制定或现承担相关职能的处室(单位)牵头组织清理。
四、工作安排
(一)整理文件目录。相关处室(单位)认真全面查找历年来本处室(单位)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找出原文(含电子版),形成目录,3月底前报法规处。
(二)提出清理意见。各处室(单位)按照清理任务的要求,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意见, 4月底前报法规处。
(三)做好修改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抓紧研究协调,提出修改意见,若相关内容能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涵盖的,原规范性文件可废止。修改意见于5月底前报法规处。
(四)公布清理结果。法规处汇总相关处室(单位)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清理结果意见,6月底前公布执行。
(五)规章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相关部署进行,厅内做好前期清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处室(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
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必要时组织工作专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