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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3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根据查找情况,提出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1、上位法不再规定的,建议废止。

  2、上位法已明令废止的,建议废止。

  3、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

  4、上位法对相关内容有新规定的,建议修改。

  5、因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出现局部变更的,建议修改。

  6、与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相一致,仍需适用的,建议保留。

  三、清理原则

  (一)谁制定,谁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哪个处室(单位)制定的,由哪个处室(单位)进行清理(含机构改革承接原处室职能的新设处室)。

  (二)谁负责,谁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哪个险种,由负责该险种业务的相关处室(单位)进行清理。

  (三)联合制定的,由牵头单位牵头清理。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险种、综合业务的,由当初牵头制定或现承担相关职能的处室(单位)牵头组织清理。

  四、工作安排

  (一)整理文件目录。相关处室(单位)认真全面查找历年来本处室(单位)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找出原文(含电子版),形成目录,3月底前报法规处。

  (二)提出清理意见。各处室(单位)按照清理任务的要求,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意见, 4月底前报法规处。

  (三)做好修改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抓紧研究协调,提出修改意见,若相关内容能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涵盖的,原规范性文件可废止。修改意见于5月底前报法规处。

  (四)公布清理结果。法规处汇总相关处室(单位)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清理结果意见,6月底前公布执行。

  (五)规章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相关部署进行,厅内做好前期清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处室(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必要时组织工作专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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