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基金会管理机构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
第十六条 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向基金会管理机构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资助项目决算汇总表》,并无偿提供样书及相关其他形式的出版物5套。
第十八条 凡接受资助的出版项目,出版时必须在封面或扉页、版权页、封底等一处注明“本书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出版”的显著标识。基金会管理机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的成果享有使用权。
六、评估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本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项目管理机构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经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有权收回、折旧处理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将视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