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根据上海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向申请者发布。
三、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本项目资助设领导小组,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领导、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领导和社会知名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日常工作委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
管理机构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领导下负责图书出版项目资助的管理、监督、决策。
管理机构设立专家库,由上海出版界和社会各界正高级专家15人组成。每次评审由7-8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请者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出版许可证、进行管理的上海市出版单位。
第九条 每年申报2次,原则上出版前申请,出版后拨付款项。申报期为每年3月和9月。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列入本年度出版计划,得到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本年度完成或跨年度完成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者须填报《项目申报表》,提交主办单位配套资助的财务文件、申报项目所涉学科或门类的两位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须对申报项目的出版价值和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制。申报项目先由基金办公室组织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和资助金额建议;审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委的评议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项目与金额。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已经审定批准,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上海文化基金会向社会公布。
五、签约和资助
第十四条 获项目资助的出版单位,凭资助通知书,与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管理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