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热爱纪检监察事业,坚持创先争优,无私奉献。
2.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较高的执纪水平;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参加查办的案件或承办的专项工作在全省或当地有重大影响,工作中起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
(三)嘉奖条件
符合先进工作者条件1-3;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推荐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审核的方法进行评选。各评选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需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领导班子)同意,以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部门的名义上报。嘉奖人选的推荐,需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级审核。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评选单位上报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选推荐名单后,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出)机构、省纪委机关各室(厅)进行民主投票推荐。在民主推荐和严格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拟在全省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参加全国评选的集体和个人,报省纪委常委会议审定。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方式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名称)、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
3.评选坚持向基层、一线纪检监察人员倾斜。厅(局)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各单位推荐处级干部的人数可按推荐名额的20%四舍五入计算)。
4.3月26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纪检监察机关、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负责将《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嘉奖推荐审批表》连同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各1式5份(附电子版),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