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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县)、区的水利工程,所属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管理主管机关;跨市(县)、区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机关;在一个乡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我市下列河道为流域性或区域性河道: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兴盐界河、车路河、上官河、下官河、卤汀河、西塘港、老通扬运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周山河、南官河、东姜黄河、两泰官河、宣堡港、古马干河、如泰运河、靖泰界河、盐靖河、鸭子河(生产河)、凤凰河(凤城河)等(详见附表)。其中长江、引江河(含送水河)、南官河、卤汀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周山河、老通扬运河、古马干河、宣堡港、两泰官河、凤凰河(凤城河)等12条河道的泰州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它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市(县)水利(水务)局负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沿长江的夏仕港节制闸、十圩节制闸、安宁港闸、上六圩闸、焦土闸、天星闸、过船节制闸、马甸闸、口岸节制闸等中型水闸的管理。

  长江堤防(含闸外港堤)、滩地及里下河湖泊湖荡由所在市(县)、区设立专门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市(县)、区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县)、区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双方达成协议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实施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 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向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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