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遵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制止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站作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九条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青坎(含林带)、迎水坡、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市(县)、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