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河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