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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按照业务量及服务半径配备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按年用血量3万袋配置1辆血液运送救护车)。

第四章 救护车配置的审批

  第十六条 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内容包括:申请表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壹份、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和类型、拟购车型(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等)、申请配置救护车原因、联系人和电话等。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的购置、更换要按规定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经审查同意的,通知其填写《珠海市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申请表》和《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表》,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其将有关表格报送市公安交警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获批准购买救护车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领取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并及时到市120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医疗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和备案。

  第十九条 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要更换的,必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珠海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换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救护车不得转让为民用车辆。如特殊情况须转让的,受让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并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备案、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生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它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 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执行救护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五十三条规定,零时至凌晨5时,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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