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卫〔2009〕3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草拟了《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防疫处置、血液运送、巡回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在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珠海市卫生局负责指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市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配工作。
急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名,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配置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珠海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6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