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规范采矿权报批和出让行为。一是严格执行采矿权出让报批和采矿权出让招拍挂制度,着重防范和解决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采矿权等问题;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矿业权要素市场,探索建立和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报批、审核和监管的一些管理办法,严防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搞虚假挂牌、暗箱操作和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采矿权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规范珠海市采矿业权市场建设。
(三)加强对土地征收征用行为的监管,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费用和措施,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1、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行为。着重解决项目未批先用、非法批地、违规征地的突出问题,促进项目依法用地。一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巡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二是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行为。三是加强对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征地留用地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征地补偿依法到位。
2、治理征收征用土地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是无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二是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四是未经批准擅自签定征地协议并实施了征收土地的行为;五是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六是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强行征地等其他侵害农民利益行为。
3、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费用和措施,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一是配合农业部门对《
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确保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落实到位;二是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完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三是认真监管非法侵占征地补偿款行为,即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四是积极监管非法挪用征地补偿款行为,即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五是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支付不到位的行为,即未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关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四)加强“三旧”改造预防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