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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保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保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国土字[2009]1475号)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本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成立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局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科室、分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局系统保密工作。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参照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部门保密工作。

  二、明确责任。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包括局信息中心)保密要害部门确定为办公室、测绘科、信息中心。保密要害部位确定为档案室、资料室、文印室、信息中心机房。各保密要害部门承办涉密事项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工作尽责,忠于职守,并保持相对稳定。

  1、市局办公室负责上级和市有关部门下发(转发)的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资料和局内对外印发的涉密文件管理;

  2、测绘科负责涉密基础测绘资料、成果的保密管理,监督指导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基础测绘资料、成果使用和保密工作;

  3、信息中心负责机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软、硬件以及存储介质和图形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指导各分局、局属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4、机关其他科室原则上不保管标有密级标志的文件、资料和图形数据等,但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不宜公开或内部使用的文件、档案、资料(图形、数据)等负有保管保密责任。

  三、加强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计算机系统(软、硬件以及存储介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及时清查清退。

  1、涉密文件、资料应安排专人和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阅,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不得横传,也不得由他人代传。涉密文件、资料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2、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载体不得摘抄、复制、翻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履行批准手续,严格控制份数。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文件要同正文一样进行登记、回收;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应经批准,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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