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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1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指导意见


  (一)监督执法巡查可采取定期巡查,也可采取事先不告知的随机抽查形式。巡查工作必须保证检查结果充分反映受查单位和工程项目日常质量管理的真实状况。

  (二)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可按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必须辅以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抽测,提高巡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保证巡查工作准确性,增强巡查工作的威慑力。

  六、巡查内容

  (一)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方面政策法规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商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有效运转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及施工作业面质量。重点抽测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标高位置及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焊缝、螺栓等,重点抽测钢筋、水泥、混凝土试块、墙体保温材料等重要建筑材料。

  (四)工程技术档案

  (五)工程观感质量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要通过巡查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地工程质量真实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解决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取得成效。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快制定2011年《监督执法巡查计划》,并逐级上报,设区市《监督执法巡查计划》于3月31日前报省质监总站。

  (二)县(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自身现有条件适时开展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有分管领导牵头,明确人员,专业分工,积极开展本辖区和县(市)的监督执法巡查,巡查工作结束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通报》,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巡查情况(附件1、2、3,下载地址:http://www.hebjs.gov.cn/zljd)。

  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记入《监督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重要内容和工程能否备案的重要依据。质量问题整改后,责任主体应将整改结果反馈给责任监督员。

  (三)省级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要突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项目,发挥综合管理合力,实行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曝光、经济处罚、降低级别、吊销资质、清出市场的处理,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威慑力。巡查工作完成后,向全省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通报》。对于长期处于质量违规零处罚地市,省厅将予以高度关注。

  省级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齐永波 联系电话:0311-87805271,87805270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市(县)第( )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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