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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3月25日前)

  各医疗机构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发现与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3月25日-4月15日)

  1、按照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卫字[2009]2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已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和梳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区县对本辖区内未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

  2、通过清查,掌握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数量、诊疗科目和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等情况;掌握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务人员情况,包括各类人员数量、专业、职称、资质等;掌握医疗美容服机构和科室医疗设备配置情况,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性能等情况。

  3、市卫生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牵头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审查有关医务人员的资质,现场考核其知识能力、技术水平等。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4月15日-5月30日)

  2011年4月15日前,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和市管医院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报送内容包括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情况(附件1)、卫生技术人员情况(附件2)、医疗设备基本情况(附件3)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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