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创新精神,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