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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

  (三)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鉴定表》和《说明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经复核认定的《鉴定表》后,对经认定当年实行或取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应逐户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结果记录。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大厅及网站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其中办税大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站公示保留到次年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开始时。
  第七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一)纳税人应当于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鉴定内容调整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举证申请表》)、《提交资料清单》及以下证明材料:
  1.上年财务决算报表;
  2.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和设置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办法和财务制度;
  4.核定征收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税务机关应于接到上述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资料后,核实情况并在《举证申请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确认。
  2.区县级税务机关经复核确认,在《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举证申请表》后,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如需修改鉴定结果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结果记录。修改时间在6月底后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将《举证申请表》(复印件)及《信息系统问题反馈单》,上报市局进行修改。
  第八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一)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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