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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抓紧创办华南特殊教育学院和华南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为残疾人提供高等教育,为基层、社区培养具有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省残联牵头会省教育厅办理)

  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经费。落实残疾人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将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全面纳入免费义务教育保障范围,足额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省教育厅牵头会省残联办理)

  (十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突出服务残疾人的特性,按规范化标准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和辅助性、庇护性就业。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个性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水平,拓宽就业渠道。(省残联牵头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地级以上市要积极创新,成立可集中安排较多中、重度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非营利性生产(服务)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办理)

  培养残疾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创业“一条龙”服务,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书报亭、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保管站、社区服务点等公益岗位优先提供给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就业。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配备镇街、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省残联牵头会省地税局办理)

  (十三)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各地对口扶贫工作责任单位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全省扶贫“双到”工作范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其优先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支持县、镇成立农村残疾人服务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扶贫服务。(省残联牵头会省扶贫办办理)

  (十四)健全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到2015年,省和地级以上市残联要在现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新建等多种形式,分别建立规模500张床位和300张以上床位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发挥科研、培训基地和示范作用;珠三角地区县(市、区)残联至少要建立1所200张以上床位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逐步健全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至“十二五”期末,社会组织提供的社区托养、居家安养服务覆盖面达到60%以上。托养和护理补贴的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当地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相关标准确定。(省残联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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