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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快省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机构建设,使其成为全国区域性示范基地和华南地区残疾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辅助器具研发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省残联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各地政府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当地残联建立与本地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需求规模相适应的公益性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纳入当地民心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实行报批绿色通道管理。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机构。加强市、县两级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省残联牵头会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办理)

  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和推广各类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及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技术标准,开展康复机构级别达标验收与年审,将机构级别、康复服务效果与经费安排挂钩。(省残联牵头会省质监局办理)

  (十)大力推进“康园工疗”网络和家属资源中心建设。建立规范专业的“康园工疗”机构,广泛开展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工疗娱疗、心理辅导、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借鉴广州利康家属资源中心模式,开展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到2015年,在各县(市、区)建立1个“康园工疗”网络和家属资源中心。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康园工疗”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活动。(省残联办理)

  (十一)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地级以上市和人口在30万人以上,未成年残疾人数较多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或由所在市教育部门统筹跨县(市、区)建校。(省教育厅牵头会省残联办理)

  2012年,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托现有康复机构,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中、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义务教育和康复训练、养护服务问题,并同步实施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特殊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放宽至12岁。组织专家编写适合中、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教材、社交和生活适应性教材,并研究开发特殊教育的教具。(省残联牵头会省教育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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