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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以下称“两个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及社会救助政策。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分类救助。对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牵头会省公安厅、残联办理)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对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资助政策。逐步将残疾评定和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省卫生厅、残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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