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地区县(或试点街镇居住地)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或试点街镇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或试点街镇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十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十四、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试点街镇提供《居住地登记回执》)和预防接种证。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须携带有效居住证件、务工证明及同住子女的居住证件、预防接种证。民办初中报名时,学生需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各类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2011年,本市试行民办初中、小学网上报名办法,5月初各民办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2011年5月21-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十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十六、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1年5月14-15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1年5月21-22日。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学校于2011年5月2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11年6月1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